清宫剧热播商家微信非法卖资源

时间:2018-08-26 04:45:23阅读:93885
眼下,《延禧攻略》《如懿传》等清宫剧正在热播,追剧成为不少网友的日常。为了看到最新剧集,一些网友选择花费数十元在视频网站上充值成为会员;但也有一些商家瞅准“商机”,以低于网站会
  • 国产剧
    18世纪上半叶,满清王朝迎来了最后一位长寿皇帝的时代。风华正茂的弘历(霍建华 饰)正式登基,定年号为乾隆。与…
第1张图片

第1张图片

1/2
第2张图片

第2张图片

2/2

眼下,《延禧攻略》《如懿传》等清宫剧正在热播,追剧成为不少网友的日常。为了看到最新剧集,一些网友选择花费数十元在视频网站上充值成为会员;但也有一些商家瞅准“商机”,以低于网站会员价的价格,向剧迷们兜售热播影视剧资源,甚至泄露部分未播剧集。

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,网售热播影视剧已形成利益链:商家通过微博、贴吧等招揽客流,随后通过微信出售影视剧资源。其间,还以“招募代理”为由,索要198元至555元不等的“代理费”,诱惑买家成为网售影视剧资源的“下家”。法律界人士称,商家网售热播影视剧资源的行为,涉嫌不正当竞争,也侵犯了视频网站的著作权,违法商家应赔偿视频网站的相应损失,承担民事责任。

事件

网售“延禧”未播剧集引热议

《延禧攻略》《如懿传》等影视剧正在热播,剧迷们的追剧热情持续高涨,每天盼着剧集更新成为常态。以《延禧攻略》为例,截至8月23日上午,剧集已更新至56集,在部分视频网站上充值成为会员后,可以观看至64集。但近日,有不少网友发现,网上出现了销售《延禧攻略》未播剧集的商家。购买资源后,可以直接观看至68集。

这一消息引发不少剧迷的关注,有充值网站会员的剧迷直言:这种现象破坏了公平性,损害了他们的利益。对此,《延禧攻略》所属的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,“任何散布、传播、销售影视剧《延禧攻略》尚未播出剧集内容的行为均已构成侵权”,要求“相关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,删除、屏蔽侵权内容”,称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全部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。北青报记者注意到,声明发布后,网售《延禧攻略》未播剧集的现象并未减少。尽管直接搜索“剧名 资源”无法显示相关信息,但在微博、贴吧的相关话题下,不少商家通过改换关键词的方式,吸引剧迷们去购买热播影视剧资源。

探访

网售热播剧转战至微信平台

目前,网售热播影视剧资源已形成“套路”:商家在微博、贴吧的相关话题下打广告,称自己“有资源”,再将客流吸引至微信上进行交易。为了躲避检查,商家经常将“微信”“资源”写作“VX”“ZY”,或以图示符号代替。

北青报记者随机添加数名销售资源的商家。有商家直言,最近几天卖得最好的是《延禧攻略》的未播剧集,“客流基本上都是靠这个引来的”。对待引来的客流,有的商家直接出售未播剧集给对方,售价从5元至10元不等。支付后,点击商家发来的云盘链接,可以获取相应资源。

但也有的商家则打出“可以免费领取”的旗号招揽客源。“对我们来说,吸引到微信上的客源,才是最重要的,就像做微商一样。”商家解释,他们会在朋友圈中即时更新手中掌握的新近的影视剧、电影、动漫资源。“一旦有人感兴趣,就会找我买。进电影院看一场电影要几十块钱,在我这里买资源,只要10元左右,诱惑还是很大的。”

除了在微信中出售影视剧资源,大部分商家还以“招募代理”的名义,向买家推销。商家称,只需要一次性交198元至555元不等的费用,买家即可成为“代理”。“交完代理费,会拉你进资源群,群内第一时间更新资源,并且提供资源库。还会教你怎么推广、引流,让求资源的人主动加你,保证赚钱。”商家举例称,“免费拿资源”就是吸引客流的一种“套路”,其他的还可以通过买赞和评论,将卖资源的微博推上热门,让更多的人看到。“但是引流技巧、推热门,需要另外收费。”

还有商家推荐买家做“小火车代理”,商家解释,“就是涉黄影视剧资源,成为代理后,分享群里会有现成的资源链接,引来客流后即可推销,很好卖。”

观点

商家涉嫌不正当竞争及侵权

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表示,商家网售热播影视剧资源的行为,涉嫌不正当竞争,也侵犯了视频网站的著作权,而商家借机销售涉黄影视资源,则有可能触犯刑法。

常莎律师指出,首先,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规定,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应当遵守各项规定。“但网络上销售影视剧资源的商家,通过不合法的渠道影响到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与正常营业,触犯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相关规定。视频网站可依据法规,要求不良卖家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
其次,卖家的行为也侵犯了视频网站的著作权。“视频网站买来了视频的独家播放权,从法律意义上来说,就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相关人。其他卖家私自买卖资源的行为,即对视频网站构成侵权。不良商家应停止侵害,承担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”

此外,对于有商家借机销售涉黄影视资源一事,常莎律师称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通常情况下,制作、运输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淫秽的书刊、图片、影片、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,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,面临拘留或罚款的处罚。

“但售卖涉黄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能将触犯《刑法》。”常莎律师补充道,根据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”的规定: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“需要强调的是,如果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,将会面临从重处罚。”

文/本报记者 张雅 实习生 向连

相关资讯

评论

  • 评论加载中...
--== 选择主题 ==--